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妻子生理有缺陷 丈夫状告“婚检站”

2000-06-15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杨青乐 赵艳新

1998年,辽宁兴城市人张国与女青年刘芬准备结婚,曾到兴城市妇幼保健院做婚检,妇幼保健院为他们出具了一份“符合结婚的医学条件”证明。可结婚后两人无法过正常夫妻生活,检查发现妻子既无子宫又无卵巢。张国认为婚检部门没有把好关,对他不仅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,还给双方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。遂一纸诉状将婚检部门告上法院。6月4日,这起罕见的行政赔偿官司已被兴城市人民法院受理。据悉,该案是全国首例。

兴城市妇幼保健院副院长接受采访时说,婚检时没必要检查有无子宫和卵巢。院方解释只要在“指定传染病”、“有关精神病”、“严重遗传性疾病”方面不存在问题,又可过性生活,医院就可以出具“符合结婚的医学条件”的结论。

针对此案,有律师认为,在法律范围内,兴城市妇幼保健院必须承担法律责任。《婚姻法》有规定,如果当事人以对方没有生育能力提出离婚,法院必须予以解除婚约。作为卫生局指定婚检的部门,兴城市妇幼保健院被授予婚前检查的权利。刘芬无子宫无卵巢,也就是无法生育,却没有被检查出来,妇幼保健医院就是没有认真履行责任。给当事人双方在感情、经济上造成伤害,应当进行赔偿。

(《辽沈晚报》2000.6.8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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